【上訴被拒】涉7.21暴動罪成囚51個月 64歲男就定罪判刑申上訴許可被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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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3/08/18 13:15

最後更新: 2023/08/18 18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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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程偉明(左)。(資料圖片)

64歲裝修散工涉在元朗站721襲擊中,拳打及用藤條襲擊市民,早前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立,被判監4年3個月。涉案裝修散工今(18日)就定罪及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。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處理公允持平,所作之推論合情合理,並沒有申請人所指之不公,判刑方面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,故拒絕申請。

申請人程偉明(64歲,裝修散工),原被控1項暴動罪及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,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7月21日,在元朗港鐵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,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人,串謀、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。經審訊後被裁定被告暴動罪成,串謀蓄意傷人罪脫,改為串謀對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立,共被判監4個3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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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今沒有律師代表,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,理據包括警方無法「提交」傷者及其他共犯;認人手續中辨認出申請人的證據無效;其中1名證人未有提交其手提電話和電腦作進一步調查;警方在搜查申請人的居所時,沒有找到該男子案發時身穿的衣物;而申請人的腰帶和波鞋與該男子所穿的不同;以及原審法官沒有公正處理本案,裁決不客觀,刑期亦過重。

上訴庭頒布書面判決指,同意答辯人所指,控罪書清楚指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申請人連同「其他人」犯案,呈堂片段亦顯示該男子並非單獨一人,而是夥同他人作案。控方已能提供證據證案,沒有必要指出「共犯」的確實身份。其他的犯案者屬誰,與申請人的身份辨認爭議無關,故對申請人沒有造成不公。

上訴庭又指,原審法官已作深入分析,其裁定無可詬病。上訴庭亦同意答辯人所指,未能找到相關衣物只代表沒有進一步針對申請人的入罪證據,申請人不能反說是削弱控方的指控。上訴庭指考慮所有證據後,認為原審法官處理公允持平,所作之推論合情合理,並沒有申請人所指之不公,判刑方面亦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,故拒絕申請。

控方於審訊時結案陳詞指,本案爭議點為辨認證供。元朗站襲擊事件前,鳳攸北街出現的男子A身穿白T恤,印有老虎圖案,穿深色長褲,打扮獨特。警員翻看數百小時的片段後,找不出有另一人具相同打扮,A與被告的髮型、身型和衣著均吻合,亦只有被告以上述打扮在元朗站暴動現場出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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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